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156号
申请人:四川阆中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江南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210100675K。
法定代表人:高小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鑫大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0TYXT97R。
法定代表人:李灿。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以(2021)川138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大连鑫大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2125××××0833)上的存款6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鑫大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2125××××0833)上的存款68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大连鑫大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2125××××0833)上的存款6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开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