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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门业有限公司、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226号 四川**门业有限公司;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37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金胜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45675.43元,开户行、账户:1.中信银行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8110301013400178894,实际冻结0元;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161496500,实际冻结771.46元;3.深圳分行南油支行、755958397810202,实际冻结0元;4.中信银行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8110301012100216946,实际冻结4543.85元;5.中国银行深圳**支行、744574901670,实际冻结236.62元;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44227001040007192,实际冻结379.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337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