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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门业有限公司、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3267号 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视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在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201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受理本案,并于10月20日向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