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4216号
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视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兴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同心大道388号3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四川**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