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6077号 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视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汪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