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6077号
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视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汪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