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76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振谷苗圃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1MA1QMT6Y8F,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村陡门组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亿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MF2M85K,住所地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7号楼1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振谷苗圃场诉被告山东亿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立案。2022年2月18日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振谷苗圃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2431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振谷苗圃场负担。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