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32民初5166号
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衡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某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4元,减半收取计4522元,诉讼保全费3142元,共计7664元,由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