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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32民初5166号 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衡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某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4元,减半收取计4522元,诉讼保全费3142元,共计7664元,由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