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204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91号1608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上***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