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1民初845号
原告:青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A0Q47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号367室。
法定代表人:韩敬武,系青海***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091646711P,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康川新城3区3-3-1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龙,系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生,系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56元,减半收取计345.28元,由青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桑杰旦主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发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