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满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X(1-1),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
法定代表人:李生龙,该公司董事长。
***与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宁仲裁字第1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质量保证金28647元和自2018年10月24日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118元,并以2864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仲裁费4879元,由被申请人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61元,申请人***承担3318元。申请人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以上被申请人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合计人民币31326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付清。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胜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其主动履行了31326元,并承担执行费37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放弃逾期利息。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宁仲裁字第11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