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3301号
原告:***,身份号码×××,男,1997年6月生,藏族,住兴海县。
被告: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李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身份号码×××,男,1961年11月生,汉族,住湟中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胜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8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芳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