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5237号
原告:高邮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太湖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源华,高邮市龙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
被告:耿建国,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苏省泰兴市/div>
原告高邮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耿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雅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