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的(2015)扬商终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邮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8740元及利息(利息逾期顺延),案件执行费2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我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8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5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K×××××的五菱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由于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2、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收到材料后仍未履行。本案执行人员经走访凤凰村村委会了解到,***已多年未见行踪,且不了解被执行人经济状况;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附入本案卷宗。
3、根据高邮市房管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因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