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3285号
原告: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鼓楼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5747869E。
法定代表人:王岷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仪征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金家桥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8282999P。
法定代表人:高万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汉河经济开发区朝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5712500G。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宁公司)、仪征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天宇公司)与被告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晋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江苏天宁公司、仪征天宇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安徽晋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后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江苏天宁公司、仪征天宇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天宇彩钢
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元1150元,由原告江
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宝联
人民陪审员 孙登武
人民陪审员 余炳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