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等与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3285号

原告: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鼓楼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5747869E。

法定代表人:王岷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仪征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金家桥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8282999P。

法定代表人:高万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汉河经济开发区朝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5712500G。

法定代表人:叶长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宁公司)、仪征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天宇公司)与被告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晋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江苏天宁公司、仪征天宇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安徽晋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后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江苏天宁公司、仪征天宇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天宇彩钢

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元1150元,由原告江

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宝联

人民陪审员  孙登武

人民陪审员  余炳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