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济南柏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8民初17735号



原告: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济南柏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熊猫公司”)、济南柏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柏雅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得执行5辆宝马X5车辆(车架号分别为:WBAKR0102GOT96887、WBAKR0109GOU02197、WBAKR0102HOV03969、WBAKR0107GOT97016、WBAKR010XGOT96880)和4辆宝马X6车辆(车架号分别为:WBAKU210XGOR63485、WBAKU2100GOR64225、WBAKU210XGOR64233、WBAKU210XGOR64278),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事实和理由:熊猫公司与柏雅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涉诉,法院根据该案原告熊猫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上述车辆。上述车辆中的5辆宝马X5系原告向熊猫公司购买,4辆宝马X6系从济南润方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原告均与对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并已足额支付了购车款,车辆也均交付给了原告,由原告实际控制。原告认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依法应属原告所有,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提起执行异议,法院以(2018)沪0118执异183号受理,经审查后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故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熊猫公司与柏雅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审理期间,根据该案原告熊猫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至山东省济南市济泺路XXX号实地查封了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共11辆车辆。在此之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对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共13辆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封。因此,本院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并未正式生效。原告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于原告的案外人异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18)沪0118执异183号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立案审查,并赋予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属于程序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撤销(2018)沪0118执异183号执行裁定;
三、驳回原告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晶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郑盼盼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