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970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池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原告需要另行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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