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3880号之一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亭,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于2018年11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月22日,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23.20元,减半收取计33,06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志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