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撤3号
原告: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大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茹,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西健,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池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亭,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柏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济南柏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以与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山东彬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华
审 判 员 陈建东
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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