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138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XXX号三区8号3幢1层F区180室。
法定代表人:池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亭,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38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8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诉,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值78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志毅
人民陪审员 陆关泉
人民陪审员 陶惠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