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02执异78号
异议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厂,地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实验公司)。住所: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202执791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公司不服本院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称: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202执79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因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污水处理厂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且生效,所以该案被执行人只能是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而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202执79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追加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6)吉0202执791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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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丁勇
审判员***
审判员刘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