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202执恢387号
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吉02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工程款639360.00元;二、被告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639360元的逾期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21日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4.00元,由被告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承担。”后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2016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6)吉0202执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一、追加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向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6393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55160.58元”。后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案号为(2016)吉0202执异78号驳回了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案号为(2017)执复95号:“驳回复议申请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执异78号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名下吉BA×××、吉B**×××、吉BC×××、吉B**×××、吉B×××、吉B**×××车辆的车籍,2017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厂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的800000.00元、交通银行吉林紫光支行的账户(×××)吉林银行解放北路支行的账户(×××)、吉林银行吉林珲春街支行的账户(×××)、吉林银行大福源二店支行的账户(×××),同日扣划执行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厂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银行大福源二店支行账户的362379.00元、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的109146.00元,2018年1月22日支付给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5日支付给吉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32070.94元,缴纳执行费10560元、2018年4月19日支付给及林实验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404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并解除全部执行措施,故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