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697号

原告:***,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璇,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与自强路交口东北角华润万象城B座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7YJ4A8D。

法定代表人:侯艳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