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697号
原告:***,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璇,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与自强路交口东北角华润万象城B座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7YJ4A8D。
法定代表人:侯艳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