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5547号
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恒宇,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A座8层813A室。
法定代表人:梁金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计4,745元,由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红玲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