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准噶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环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6执异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准噶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7012R,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北路291号(原师机关联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环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02325642,住所地:新疆***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东路688号***小区1号楼底商102室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03716E,住所地:新疆***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88号准**·***小区1栋1层02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宝金通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722167754,住所地:新疆***齐市天山区中山路110号1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098611941T,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A座8层813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新疆准噶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环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宝金通业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于2023年5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诉称,案外人系被执行人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然公司)股东,股权占比超过三分之二。其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欣欣然公司从一二审程序到收到(2020)兵06民初3-1民事裁定书,其本人不知情,法院执行后才知道。欣欣然公司的股东未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决定欣欣然公司对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其与欣欣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欣欣然公司在《股权转让担保协议》**并不知情,也从未授权他人在协议上**。《股权转让担保协议》上约定协议三方**生效,一式六份,甲乙丙每方两份,给乙丙两方的四份协议甲方(申请执行人)未**,协议实质对欣欣然公司未生效。现欣欣然公司被执行,其作为欣欣然公司的股东兼执行董事,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欣欣然公司的执行。 本院审查查明,新疆准噶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环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宝金通业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21)兵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环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宝金通业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新疆准噶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兵06执23号,执行标的35809282.41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案件终结执行。 因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未继续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准噶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1)兵06执恢5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及在建工程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欣欣然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两次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上均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私章。 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系对(2021)兵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有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翔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蔡咏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