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0109民初745号 原告: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A座8层813A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688号准噶尔·***小区1栋1层02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欣欣然公司”)与被告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噶尔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欣欣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76,443,047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2,314,027.59元;3.判令原告就被告“准噶尔·****28#地上住宅楼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合计88,762,074.59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准噶尔。****28#底商住宅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同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进行施工,但被告始终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21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了被告对欠付工程款部分须按年息12%支付利息,以及其他事项约定,但被告仍然没有按约付款,继续违约。2022年5月10日,双方签署了《结算单》,对2021年度所完成工程结算确定结算金额为64,646,025元(不含窗户及经济签证等相关费用),明确了截止到2022年4月17日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2,930,000元,欠付利息为3,017,150元;《结算单》签署后原告继续施工,后续施工又产生的28,093,465.44元工程款被告仍未支付,截止到2022年10月,已完工程部分工程总价款为92,739,491.38元,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仅仅为17,630,000元,未付工程款金额高达75,109,491.38元。综上所述,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准噶尔房产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今年8月就完工了,我公司想办法把房屋出售之后给原告支付工程款。2021年的6,464万余元工程款予以认可,2023年的工程量双方还未核完,是暂定价,已付款具体金额不清楚,以支付凭单为准。利息因为没有进行核算也不认可。同意原告就被告“准噶尔·****28#地上住宅楼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意保全费由我方承担,诉讼费由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0日,原告新疆欣欣然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被告准噶尔房产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记载内容有:1.1工程名称:准噶尔·****28#底商住宅楼工程。1.2工程地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华北路575号。1.5工程内容:新疆准噶尔****28#底商住宅楼,地下1层(含人防),地上31层,一层至四层为商业、五层以上为住宅,总面积37810.88㎡,其中:地下3567.48㎡,地上34243.4㎡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弱电工程、燃气、智能化供水、换热站、高压配电工程除外)。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弱电工程、燃气、智能化供水、换热站、高压配电工程除外)。2.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8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87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4.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暂定:陆仟捌佰零伍万玖仟***拾肆元(68,059,584元)。 2020年7月3日,原告新疆欣欣然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准噶尔房产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主要记载内容有:一、工程名称:准噶尔·****28号楼工程(建筑面积约36000mr),具体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二、工程地点:米东区东华北路575号(****院内)。三、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内容(消防工程、电梯工程除外)。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加签证、综合竣工验收备案。五、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六、施工日期暂定为:2020年5月30日至2022年10月31日,在具备施工条件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做施工准备。(如因长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签订本合同3个月内,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现场发生的费用,甲方按实际费用支付乙方。其它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七、质量标准:合格并通过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八、合同价款:暂定:1,800元/㎡,合计暂定:6,480万元。九、付款方式:1、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至8层封顶并经甲方书面验收确认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款(甲方在办理完预售许可证、银行按揭款到账的情况下可考虑提前支付工程款)。8层以上按当月完成工程量(每月30日前完成工程量),施工单位当月月底前将本月完成的工程量上报监理单位核验后,报甲方在次月5号前书面核准确认,在无其他违约的前提下,按照甲方核准工程量的75%于核准后5天内支付工程款(不含12%抵房款),主体封顶甲方应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乙方垫资不计息。非乙方原因2020年12月造成施工无法完成至8层,甲方应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农民工工资。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先行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提供,甲方有权暂时拒绝付款。甲方必须将工程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不得向乙方指定账户以外的其它账户或向其它第三方付款。2、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相应三账一册资料及民工考勤表、工资表、身份证、暂住证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并据此申请工程款的拨付。如甲方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若发生乙方民工讨薪、上X事件(无理取闹者除外),甲方代为支付时,甲方有权按代为支付额的2%追究乙方违约金,此违约金及甲方代为支付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当月进度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本工程在完成政府各职能部门(质量监督站和五方验收)竣工验收后,如乙方严格遵守本合同之约定,无任何违约行为,交钥匙同时甲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总额的90%(包括抵扣12%房款额)。4、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乙方上报决算三个月内决算审核通过,甲方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14天内付至决算总价款的95%(包括抵扣12%房款额)。5、工程结算总款的3%作为工程维修质保金,质保期二年,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6、工程结算总款的2%作为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通过档案馆接收,建设局竣工备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未通过档案馆接收,竣工验收后30天内支付2%的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7、乙方同意甲方以本工程的房屋折抵部分工程款,房屋所属**及具体位置由乙方选定,房屋价值按甲方房产公司的销售价执行,抵房价值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2%。十、甲方分包工程:消防、通风工程、电梯供货与安装工程。以上分包工程乙方协调给分包单位安排施工用水、电、场地、垂直运输等配合,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料自行管理,负责各自部分的竣工验收,资料移交乙方,乙方统一协调管理至竣工验收。乙方向甲方收取分包项目决算定案价3%的配合费。甲方向乙方提供分包合同和决算定案书。十一、结算方式:1、工程造价,甲方按工程所在地地区新疆2010年定额估价表及2014年补充定额估价表执行,本工程取费按一类建筑中限计取,材料及人工价差执行施工同期和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调整,材料价差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双方确认价格执行。十三、违约责任:13.4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甲方以未支付欠款金额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①房产公司将以低于正常成交价格500元每平方促销回笼资金支付乙方工程款,②以低于销售部成交价600元每平方米对乙方进行房屋抵款,**及楼层由乙方自由选定)。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根据工程进度与乙方共同商定应付工程款数额,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021年3月15日,原告新疆欣欣然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准噶尔房产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二条内容约定: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第4款约定的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甲方以未支付欠款金额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现变更成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甲方以未支付欠款金额支付年息12%的利息。 2023年6月27日,原告新疆欣欣然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准噶尔房产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2021年年度已完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64,646,025元,2022年度已完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22,128,891.97元,2023年已完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8,726,501.27元,共计工程款:95,501,418.24元,加上支付准噶尔公司员工工资欠款:154,040.9元,扣除已支付:19,530,000元;下欠工程款:76,125,459.14元(95,501,418.24元+154,040.9元-19,530,000元);剩余未完工工程量22,079,300元(后附工程项目明细);所欠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2023年已完工程款于本年度7月计算利息),合计:12,314,027.59元,截至于2023年6月30日,之后不再计算利息,以上结算和利息共计:88,439,486.73元(75,971,418.24元+12,314,027.59元+154,040.9元)。原告新疆欣欣然公司在乙方处签字盖章,被告准噶尔房产公司在甲方处签字盖章。 另,原告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 以上查明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结算审核定案表、票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具体金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6月27日签订的《协议》记载内容:“2021年年度已完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64,646,025元,2022年度已完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22,128,891.97元,2023年已完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8,726,501.27元,加上支付准噶尔公司员工工资欠款:154,040.9元,扣除已支付:19,530,000元;下欠工程款:76,125,459.14元(95,501,418.24元+154,040.9元-19,530,000元);剩余未完工工程量22,079,300元”,本院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未支付工程款予以确认为76,125,459.14元(2021年度工程造价64,646,025元+2022年度工程造价22,128,891.97元+2023年工程造价8,726,501.27元+人工工资154,040.9元-已支付工程款19,530,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及具体金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6月23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所欠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2023年已完工程款于本年度7月计算利息),合计:12,314,027.59元,截至于2023年6月30日,之后不再计算利息”,原告主张的上述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计算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截至2023年6月30日被告支付利息金额为12,314,027.59元。 关于原告要求就“准噶尔·****28#地上住宅楼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在被告即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有权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保全费是原告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125,459.14元; 二、被告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2314027.59; 三、被告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保全费5,000元; 四、原告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准噶尔·****28#地上住宅楼工程”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合计88,444,486.7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88,762,074.59元,核定给付金额88,444,486.73元,占诉讼标的99.64%,受理费485,610.37元,由原告新疆欣欣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0.36%即1,748.20元,被告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9.64%即483,86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