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霖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霖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汇某某(广东)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新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3347号
申请人:汇金源通(广东)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澜园路7号好品居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371544Y。
法定代表人:陈群。
申请人:宁波新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城东工业园玉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QMQJ8K。
法定代表人:苗思军。
被申请人:***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5号五号楼B栋2层206、207、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8205472E。
法定代表人:郑泽邻。
原告汇金源通(广东)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新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汇金源通(广东)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新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汇金源通(广东)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新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