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霖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霖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辖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军农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泽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电镀中心(衙前)。
代表人:夏玉平,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兆余,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良,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浙0206民初5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歪曲事实,其违反《废水处理承包合同》约定,一直拖欠污水处理费,并且单方伪造、变造《废水处理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双方所在地法院判决”涂改为“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明显是为了立案在欺骗法院。二、上诉人根据《废水处理承包合同》在2019年7月1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污水处理费,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开庭,被上诉人到庭应诉并且提出反诉,该院当庭组织调解,但是调解未果,因被上诉人提出反诉,上诉人调整污水处理费数额,该院建议撤诉后再诉。上诉人于2019年8月8日将诉讼材料交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而当日江苏省法院诉讼缴费系统出现故障,8月9日缴费完成,为此,并非上诉人原因造成,也非原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先立案。更何况被上诉人8月7日起诉开庭时没有异议,还进行反诉,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属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三、上诉人认为双方《废水处理承包合同》约定的是污水处理的相关条款,并没有涉及被上诉人诉求的污泥问题,被上诉人诉求污泥的问题,并非该合同约定的内容,那就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就是向上诉人所在地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也立案并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基本事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审法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的记载,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立案审查发现涉案《废水处理承包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涂改的情况后进行询问时,如实告知涂改是被上诉人财务经理私自涂改,并明确本案约定管辖的真实内容是涂改前的“双方所在地法院判决”,并非涂改后的“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废水处理承包合同》第6条“争议的解决办法”中明确载明“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双方所在地法院判决”,该条款中“提交双方所在地法院判决”的表述虽不规范,但当事人协议选择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该管辖条款约定有效。被上诉人以涉案《废水处理承包合同》及相关证据为依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上诉人间的承包合同,并支付各项费用及赔偿款,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废水处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提交的诉被上诉人给付污水处理费并返还酸回收系统等设备的案件时间为2019年8月9日,而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时间为2019年8月8日,原审法院认定该院先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磊桔
审 判 员  何传兵
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张瑞颖
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