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霖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顺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609号
原告:***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5号五号楼B栋2层206、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郑泽邻。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磊,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乐路93号3幢三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顺峰。
原告***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顺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张凌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