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厦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8民初124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
被告:***,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
第三人:广西众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办公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梦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众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黄郁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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