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航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人民政府、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1781民初401号
原告四川万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苑建筑公司)与被告四川航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航郡建筑公司)、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旧院镇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界、被告航郡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君、旧院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俊、陈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5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6月17日,被告航郡建筑公司经过招投标承包了被告旧院镇政府发包的“万源市旧院镇张草坝小沟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附属设施工程”项目(被告航郡建筑公司委派庞玉江参加案渉工程竞标活动),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同年,被告***挂靠被告万苑建筑公司与被告航郡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为了顺利完成万源市旧院镇张萆坝村小沟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附属设施工程,经甲方研究决定将该项目劳务甲方指定部分分包给乙方。工程范围及内容:万源市旧院镇张萆坝村小沟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图纸中甲方指定乙方完成的劳务工作内容;工期要求: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合同价款:工程总造价440000,00元,其中劳务分包总价约142000.00元(为含税价);乙方资质要求:乙方应保证具有承接本工程劳务的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乙方挂靠劳务或虚开发票产生的一切甲乙双方的税费滞纳金罚款等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施工及劳务(具体为:砌堡坎、路面垫层、土石方)分包给庞玉露(无书面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庞玉露于2018年6月20日开始投资并组织施工。 同时查明,被告航郡建筑公司和被告万苑建筑公司对案涉建设工程未投资、未组织施工,由被告***投资及组织施工(除原告庞玉露分包的部分工程施工及劳务外)。 2019年1月9日,案渉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019年6月18日,被告旧院镇政府委托成都泽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渉工程价款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案渉工程价款为429998.00元(工程主要内容:硬化道路、化粪池、河堤挡墙等)。 2019年1月25日,庞玉露与被告***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应付庞玉露劳务费178000.00元(其中人工工资110000.00元,材料及机械费用68000.00元)。被告***给庞玉露出具了结算证明,并交旧院镇张草坝村委会盖章证明。2020年1月21日,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向被告航郡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代旧院镇政府支付),同日,被告航郡建筑公司向被告万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4.2万元。至今,旧院镇政府尚下欠工程款229998.00元,被告***下欠庞玉露工程款178000.00元未支付。 2020年4月16日,庞玉露作为原告,以***、航郡建筑公司、万苑建筑公司、旧院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庞玉露工程价款178000.00元(含税),并从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价款之日止;二、被告四川万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被告***应偿付原告庞玉露工程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四川航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9998.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被告***应偿付原告庞玉露工程价款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庞玉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0.00元,减半收取1930.00元,由被告***、四川万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2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万苑建筑公司账户179148.58元,支付给了庞玉露。原告万苑建筑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2019年1月25日,被告***下欠庞玉露劳务费178000.00元,经本院(2020)川178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承担支付责任,本案原告万苑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万苑建筑公司代被告***履行了(2020)川178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79148.58元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旧院镇政府与被告航郡建筑公司是《施工合同》关系,虽被告旧院镇政府下欠被告航郡建筑公司工程款229998.00元,但不等同于被告旧院镇政府下欠被告***工程款229998.00元,故原告万苑建筑公司向被告旧院镇政府主张追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航郡建筑公司与被告***是合同关系,被告***下欠庞玉露劳务费不等同于被告航郡建筑公司下欠庞玉露劳务费,故原告万苑建筑公司向被告航郡建筑公司主张追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万苑建筑公司可对被告***在被告航郡建筑公司享有的实际债权申请法院保全和执行。原告万苑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从2020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价款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四川万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其支付庞玉露的劳务费、诉讼费等共计179148.58元及利息(利息以179148.58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2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万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4.00元,减半收取194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孝文
书记员  王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