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世达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源市黑宝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黑宝山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向蓬与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了四川万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被告***申请追加了万源市黑宝山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巨 茂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