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5860号
原告: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珠峰国际花园17-2-24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双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金鑫,女,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金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60号心意广场2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卢条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张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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