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金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3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槐安西路**瑞特家园10-0804。
法定代表人:金双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军,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明星,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心意广场****
法定代表人:卢条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刘鹏,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v>
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川航,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新的事实可能影响本案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何日升
审判员 郭小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飞凡
书记员周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