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豪润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豪润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
本院在执行宁夏豪润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02民初34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11520元(执行标的109970元、执行费1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亮
二〇二一二月年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