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豪润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
本院在执行宁夏豪润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02民初34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11520元(执行标的109970元、执行费1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亮
二〇二一二月年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