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072号
原告:**。
经营者:何政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员工。
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与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定于2022年6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计2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过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