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70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国强、吴俊,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心意广场****。
法定代表人:卢条英。
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21部队,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iv>
被告:陈昌南,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73021部队、陈昌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周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