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8476号
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挖机租赁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2HNH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60号心意广场2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17179W。
法定代表人:***。
杭州萧山临浦镇**挖机租赁部与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杭州萧山临浦镇**挖机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萧山临浦镇**挖机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