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占与林于、航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6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240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证件号码222403195502037417。
被执行人**,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89号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其他案由款1835.0元,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在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内的存款130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