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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诉吉林敦化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3民初4150号
本院2017年12月11日对原告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市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吉2403民初4150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君,经理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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