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7504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经济开发区苗圃。
法定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3664281XXXX,住所地敦化市雁鸣湖镇。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恢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63273.10元,案件受理费6973.00元,申请执行费1203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敦化翔程矿业有限公司的收入轮候扣留970246.10元。现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被其它法院首封,且有系列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席学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