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750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敦化经济开发区苗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雁鸣湖镇塔东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与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7504民初字10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63273.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现未生产经营,银行账户和房屋及生产设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和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