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1242号
原告: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原告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