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与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261号
原告: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还丹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则刚,公司副总经理。
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与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德蕴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7.0元,减半收取计4,013.5元。由***还丹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