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与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8民初848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1600532X。
主要负责人:胡大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三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06171B。
法定代表人:李晓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三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永川分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广电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被告广电永川分公司和重庆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三普、李世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4064.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51996.8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7日,其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石宝寺路段时,被广电永川分公司架设的电缆线挂倒,致其受伤。其住院治疗19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所有的电缆线悬挂并坠落在道路中央,未及时进行修缮维护,亦未设立足以引人注意的警示标牌,对来往行人和车辆造成了通行障碍和安全隐患。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其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被电缆线致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重庆广电公司、广电永川分公司共同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证明,本案应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电缆线致害时处于原告支配中。其每日对电缆线路进行了巡查,接到路人报告后便立即处理,多年来从未发生类似事故。涉案线路在发生事故前一、二小时被超高车辆挂到,悬于离公路地面0.5米处,其工作人员尚未巡查到此,亦未接到任何告知,故其对本次事故没有过错。原告驾驶摩托车行至事故地点时,不是被突然掉下的电缆线挂倒,而是明知电缆线妨碍通行不作合理避让,反而加速前冲,意欲将挂在车上的电缆线崩断,以致被电缆线反弹挂倒受伤,故损害是由原告故意行为造成,其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7日13时10分许,***驾驶渝CXXXX1号两轮摩托车由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方向往王山小学方向行驶至石宝寺村路段时,被广电永川分公司架设的电缆线(用于传输闭路电视信号)挂倒,造成***受伤及车辆、电缆线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约一小时前,电缆线从高处掉下横于离公路地面约0.5米处,***驾驶摩托车经过时电缆线卡在摩托车前轮上方。
***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侧第4、5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于2019年4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院外休息一月,加强营养,出院避免过早负重,三月内患肢悬吊,门诊随访等。医疗费共计26329.55元,其中广电永川分公司支付24235.34元,***自付2094.21元。2019年7月4日,重庆市南岸司法鉴定所受***委托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属十级伤残;2、***后续医疗费约需12000元;3、***外伤后的护理时限为90日。***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广电永川分公司对***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和护理时限有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荣昌司法鉴定所予以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为:1、***本次损伤构不上伤残等级;2、***后续医疗费约需12000元;3、***本次外伤需要一人完全护理19日,一人部分护理71日。
经庭审核定,***因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632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60元/天×19天),续医费12000元,营养费酌定900元,护理费6540元(住院期间120元/天×19天+出院后60元/天×71天),误工费9900元(酌定100元/天×住院天数加上患肢休养期酌定99天),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合计59609.55元。
此外,广电永川分公司系重庆广电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并非电缆线坠落直接导致,而是电缆线坠落后妨碍车辆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应作相应调整。(二)、关于双方过错问题。本案中,***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突遇横在路面以上约0.5米的电缆线未能妥当处置,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状况观察和车速控制未能达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程度,对造成此次事故存在一定过错。电缆线横在路面上方属极少发生的情况,对经过的车辆特别是两轮车辆会构成较大安全隐患,***在突然之间不易做到妥当处置,故电缆线横在路面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该电缆线由广电永川分公司架设、管理,电缆线掉落到路面的责任在广电永川分公司,因此,广电永川分公司对造成事故存在主要过错。(三)、关于损失分担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规定,***的损失59609.55元酌定由广电永川分公司承担85%,即50668.12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4235.34元,广电永川分公司还应赔偿26432.78元,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另据公司法规定,广电永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重庆广电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432.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晓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