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与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民辖终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杨XX,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生于1972年7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0617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梁山路广播电视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600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与本案并无任何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原告是为了使梁平法院具有管辖权才起诉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请求查明事实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因梁平城区双向网络改造工程发生纠纷其纠纷依据是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与***所签的《合作协议》以及***、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对该工程的竣工结算书等,从本案原告***的起诉诉求看,是要求给付工程款,故本案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的规定,该类纠纷不应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而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合同的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梁平区,依照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梁平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上诉认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关系与事实不符,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和***之间的工程款争议具有关联性,并非上诉人所言系为管辖而列为被告。综上,原审法院驳回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正确,重庆市创一通信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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