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与史有平重庆沃达通信信息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2民初1973号
原告:**,男,1994年1月17日生,住酉阳县。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55900617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白岩路416号。
被告:重庆沃达通信信息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762683821K。
法定代表人何睿,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2563460289A。
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84号。
被告:***,男性,汉族,1971年02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性,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酉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重庆沃达通信信息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6-13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