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4428号   原告:***,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1600532X。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0617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 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