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4535号
原告: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大宫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惠,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楝泽路9号。
法定代表人:金毅。
被告:大连博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任贤街15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肖迪。
原告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博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已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易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