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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融盛天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676号
申请人山东融盛天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蒙山大道交汇耀圣大厦1号楼7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霞。
被申请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
被申请人大连博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市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任贤街15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肖迪。
申请人山东融盛天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博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融盛天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博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博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山东融盛天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