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博涛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4867号
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7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陈洪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鑫,女,1994年1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大***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任贤街15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肖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伟,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春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迎雪